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条例
第五章 金融与财税
第三十五条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条例 第五章 金融与财税 第三十五条 支持实验区内企业充分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在境内、境外资本市场上市或者挂牌。
鼓励跨国公司在实验区设立财务中心、结算中心,开展离岸贸易、离岸结算等业务。
支持在实验区建立信托登记平台和面向国际的金融交易服务平台,支持设立特色金融产品期货交易与定价中心,探索信托受益权流转机制,提供登记、托管、交易和清算等服务。
鼓励跨国公司在实验区设立财务中心、结算中心,开展离岸贸易、离岸结算等业务。
支持在实验区建立信托登记平台和面向国际的金融交易服务平台,支持设立特色金融产品期货交易与定价中心,探索信托受益权流转机制,提供登记、托管、交易和清算等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