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条例
第五章 金融与财税
第三十三条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条例 第五章 金融与财税 第三十三条 鼓励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金融机构与实验区签订长期战略合作协议。
鼓励实验区内银行或者信托公司发行面向保险资金的专项理财产品和信托投资产品。
集聚发展各类金融配套服务机构,支持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在实验区开发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不动产投资计划和项目资产投资计划等产品,形成多功能、多层次金融体系,建设区域性航空金融中心。
支持实验区创新金融服务,发展科技金融、供应链金融、物流金融、航空金融、进出口贸易金融、离岸金融等特色金融。
鼓励实验区内银行或者信托公司发行面向保险资金的专项理财产品和信托投资产品。
集聚发展各类金融配套服务机构,支持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在实验区开发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不动产投资计划和项目资产投资计划等产品,形成多功能、多层次金融体系,建设区域性航空金融中心。
支持实验区创新金融服务,发展科技金融、供应链金融、物流金融、航空金融、进出口贸易金融、离岸金融等特色金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