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条例
第五章 金融与财税

第三十四条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条例 第五章 金融与财税 第三十四条 加强实验区跨境人民币创新业务试点工作。实验区内个人可开展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结算,实验区内企业和金融机构可以根据相关规定开展人民币贸易融资资产跨境转让业务,支持实验区内企业和金融机构开展全口径跨境融资业务,在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
实验区可以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建设融资租赁集聚区。省人民政府、郑州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对入驻实验区的金融租赁、
融资租赁、飞机租赁及大型设备租赁公司给予政策支持。
融资租赁机构可以探索上市和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等直接融资渠道。开展经营性租赁收取外币租金业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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