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条例
第四章 投资与贸易
第三十一条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条例 第四章 投资与贸易 第三十一条 实验区应当围绕航空特色产业,发展高技术含量的出口贸易加工制造业以及离岸贸易、国际贸易结算、国际大宗商品交易、保税展示交易等开放型经济业态。
鼓励跨国公司在实验区建立区域总部和研发中心,建立整合贸易、物流、结算等功能的营运中心。
实验区应当依托航空港、铁路港、公路港、出海港和各类口岸,完善国际中转集拼和国际转口贸易功能,发展多式联运。
鼓励跨国公司在实验区建立区域总部和研发中心,建立整合贸易、物流、结算等功能的营运中心。
实验区应当依托航空港、铁路港、公路港、出海港和各类口岸,完善国际中转集拼和国际转口贸易功能,发展多式联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