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三条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三条 管委会应当根据郑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实验区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经郑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实验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实验区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实验区周边区域的城市规划应当与实验区总体规划相协调。涉及到实验区规划的市、县(区)应当严格遵守规划方案,不得私自出让土地、改变规划用途。机场规划、综保区规划等应当与实验区规划衔接统一。
实验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实验区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实验区周边区域的城市规划应当与实验区总体规划相协调。涉及到实验区规划的市、县(区)应当严格遵守规划方案,不得私自出让土地、改变规划用途。机场规划、综保区规划等应当与实验区规划衔接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