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条例
第七章 人才与保障

第五十二条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条例 第七章 人才与保障 第五十二条 实验区应当建立完善的人才服务保障体系,为人才的户口迁移、就医、子女教育、配偶就业、住房、薪酬待遇等提供全方位服务和保障,吸引和留住人才。
将人才住房纳入实验区住房建设规划,采用出租、出售或者住房补贴等方式,建立涵盖各类人才的住房供应体系。
鼓励境内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参与实验区人才资源开发,提供市场化、专业化、个性化和多样化的服务。
依法推动境外人员执业资格互认,简化执业许可审批手续。已取得境外执业资格的人员,经互认可以在实验区从事与执业资格相应的专业服务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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