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条例
第八章 监管与服务

第六十条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条例 第八章 监管与服务 第六十条 实验区的改革创新、先行先试未达到预期效果,但符合以下情形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责成整改纠错:
(一)决策和实施程序未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二)有关人员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
(三)未非法谋取私利,未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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