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条例
第八章 监管与服务
第六十一条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条例 第八章 监管与服务 第六十一条 实验区应当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开展各项改革创新,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实验区在改革创新中需要修改或者暂停适用有关地方性法规的,由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决定。
实验区在改革创新中需要修改或者暂停适用有关地方性法规的,由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