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条例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条例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管委会及其部门的工作人员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任免机关、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