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八条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八条 实验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和特色风貌,强化规划引导和控制,合理安排建筑布局、高度、密度,城市风貌与景观建设应当体现生态与地域文化特色。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