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六条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六条 实验区应当按照智慧城市、海绵城市、绿色城市的理念,构建集约有序的城市空间,提升城市建设品质,促进人居环境改善。
实验区应当加快产城融合和新型城镇化建设,加大城镇化基金支持建设力度,形成有特色、高品位的城市功能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