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七条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七条 实验区应当加强能源、交通、通信、信息、水利、环保、人防、市政等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城市功能。支持优质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资源优先布局;引进国内外优质教育医疗资源,依照有关规定放宽公共事业领域的市场准入。坚持统一规划、综合开发的原则,加强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与管控。积极推动综合管廊建设和通信、电力等缆线入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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