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决策、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实验区建设和发展中的重大事项。
省人民政府设立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作为实验区的行政管理机关。
省人民政府委托郑州市人民政府依法管理管委会。
省人民政府设立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作为实验区的行政管理机关。
省人民政府委托郑州市人民政府依法管理管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