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管委会根据本条例规定,行使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经济和社会管理权限以及省人民政府赋予的特殊管理权限,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管委会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拟定、实施实验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等;
(二)负责实验区发展改革、科技、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统计、规划建设、知识产权及其他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行政管理工作;
(三)行使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审批权限;
(四)协调金融、海关、税务、边检等部门在实验区内的行政管理工作;
(五)对实验区的土地进行管理,并负责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征收和补偿工作;
(六)审批、管理实验区内的投资项目;
(七)履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管委会与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以下简称综保区)管理委员会实行一个机构、两块牌子,行使综保区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职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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