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条例 第八章 监管与服务 第五十六条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条例 第八章 监管与服务 第五十六条 实验区应当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建设统一的监管信息共享平台,推动全程动态可视化监管,提高公众监管参与度,形成行政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公众参与的综合监管体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