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第六章 金融支持

第五十一条

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第六章 金融支持 第五十一条 自主创新示范区探索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机构行使出资人权利,将财政性资金通过阶段性持有股权方式,支持企业开展技术、管理以及商业模式等创新。
受托股权代持机构在股权退出时,应当按照约定方式退出;所投入财政性资金出现亏损,经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确认属于合法投资且已尽职履责的,可以按照规定予以核销。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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