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