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七条 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七条 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领导协调机构应当加强对郑州、洛阳、新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统筹协调,指导各自形成主导产业,明晰产业定位,鼓励引导特色产业发展,加强区域合作,实现互利共赢。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