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擅自修剪、移植、砍伐城镇花草树木和临时占用城镇园林绿地的,由自治县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赔偿损失,并可按赔偿费的一至二倍处以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擅自修剪、移植古树名木的,由自治县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按直接经济损失的五至十倍处以罚款;毁坏、砍伐古树名木的,按直接经济损失的十至十五倍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擅自修剪、移植古树名木的,由自治县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按直接经济损失的五至十倍处以罚款;毁坏、砍伐古树名木的,按直接经济损失的十至十五倍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