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2-12-29 共 6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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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管理,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 第二条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在自治县规划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镇,是指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及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建制镇。 城镇规划区,是指城镇建成区及... 第四条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城镇管理工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部门管理。 自治县国土房屋、城乡建设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 第五条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多渠道、多形式筹措资金,加大对城镇管理资金的投入。 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县内外... 第六条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自治县、镇人民政府对在城镇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城镇管理行政执法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的原则,坚持教育与处罚、疏导与治理相结合,增强服务意识,严格执法...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管理

第八条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管理 第八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总体规划,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九条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管理 第九条 城镇规划设计应当充分体现民族风格和地方特点,城镇建设和改造应当维持原有民族特色,保护文物古迹。 第十条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管理 第十条 城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应当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环境保护规划,经批准的建设用地,任何... 第十一条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管理 第十一条 城镇规划应当将道路、供水、排污、防洪、供电、消防、通信、广播电视、学校、医院、广场、环境绿化... 第十二条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管理 第十二条 城镇建设工程不得占用或者堵塞河道妨碍行洪。河道沿岸的建设,应当服从行洪、输水的要求。 第十三条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 城镇规划区的建设工程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 第十四条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管理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不得影响相邻建筑物的供水、排水、通行、通风和采光等。相邻建筑物、... 第十五条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管理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施工。工程项目竣工后,... 第十六条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管理 第十六条 违反城镇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在限期内自行拆除。 经批准修建的临时建筑物... 第十七条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管理 第十七条 按照城镇规划实施的新区开发、旧城改建需要征收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和安置... 第十八条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管理 第十八条 在城镇规划区内挖沙、取土、采石,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不得破坏生态环境和违... 第十九条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管理 第十九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推行殡葬改革,搞好公墓、殡仪馆和其他殡仪服务设施的规划和建设。禁止在城镇规划...

第三章 市政设施管理

第二十条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政设施管理 第二十条 城镇设置的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广播电视、消防、公共交通等公共设施的各类井盖、箱罐、杆柱、管... 第二十一条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政设施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在城镇桥涵设施上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城镇桥涵设施; (二)移动、损坏城镇桥涵设施和... 第二十二条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政设施管理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挖掘或者占用城镇主次干道、广场、河堤、步行街、巷道、停车场、体育馆等公... 第二十三条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政设施管理 第二十三条 超限车、铁轮车、履带车需通过城镇道路的,应当按规定报经自治县市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第四章 绿化和污染防治管理

第二十四条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 第四章 绿化和污染防治管理 第二十四条 在城镇规划区内,新建城区绿化用地面积不低于建设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旧城改建区不低于百... 第二十五条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 第四章 绿化和污染防治管理 第二十五条 城镇规划区内环境绿化实行区域责任管理: (一)城镇街道、公共绿地由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六条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 第四章 绿化和污染防治管理 第二十六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城镇园林绿地或修剪、移植、损坏城镇花草树木。因建设需要修剪、... 第二十七条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 第四章 绿化和污染防治管理 第二十七条 在城镇限放区内,除春节期间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遇重大庆典活动,确需燃放... 第二十八条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 第四章 绿化和污染防治管理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生物制品单位、工业企业所产生的污水、污物及废弃物,应当按照行业规定进行无害化... 第二十九条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 第四章 绿化和污染防治管理 第二十九条 自治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环境质量、污染物排放等污染源进行监测、监控,定期向...

第五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条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 第五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条 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实行区域责任管理: (一)城镇主、次干道和背街小巷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 第三十一条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 第五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一条 城镇街道、公共场所、居民生活区应当设置垃圾箱和垃圾转运站。生活垃圾应当分类倒入垃圾箱,... 第三十二条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 第五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二条 在城镇街道、车站、码头、广场、绿地等公共场所,禁止下列行为: (一)乱倒污水、垃圾和其... 第三十三条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 第五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三条 禁止在城镇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以下活动: (一)餐饮、食品加工等污染水体的经营活动; (... 第三十四条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 第五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四条 凡在自治县城镇规划区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城镇生活垃圾处置费。城镇生活垃... 第三十五条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 第五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五条 在县城和景区主次干道上行驶的机动车辆应当保持整洁,机动车辆车身、车轮有明显污迹尘土的,... 第三十六条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 第五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六条 在城镇建设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围场作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确保施工安全。不得将建筑材... 第三十七条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 第五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七条 禁止在城镇街道的树木和建筑物、构筑物、电线杆、人行道或者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张贴广告... 第三十八条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 第五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八条 在城镇规划区内设置的户外广告,应当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批准登记的地点、形式、规... 第三十九条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 第五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九条 城镇住宅小区应当实行物业管理,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应当维护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占用或者堵塞河道妨碍行洪的,由自治县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 第四十一条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 第四十二条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自治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或停止使用,限... 第四十三条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在城镇规划区内违法建设的建(构)筑物,由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 第四十四条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搬迁,逾期未搬迁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五条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在禁葬区乱埋乱葬的,由自治县民政行政主管部门或镇(乡)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第四十六条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对井盖、箱罐、杆柱、管线等设施出现破损、移位或者丢失的,有关产权单位未及... 第四十七条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五项规定的,由自治县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违... 第四十八条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随意挖掘或占用公共设施用地及附属设施用地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整改... 第四十九条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采取保护措施的,由自治县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 第五十条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建设项目未按规划指标进行绿化建设的,由自治县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 第五十一条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擅自修剪、移植、砍伐城镇花草树木和临时占用城镇园林绿地的,由自治... 第五十二条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自治县公安机关分别给予处罚: (一)单位燃放烟花... 第五十三条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废弃物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填埋的由自治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 第五十四条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五条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应当缴纳而拒不按规定缴纳城镇生活垃圾处置费的,由自治县市政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十六条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自治县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十元罚款。 第五十七条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由自治县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及时清除,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 第五十八条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由自治县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除,并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或发布户外广告的,由自治县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或工... 第六十条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等义务的,由自治县房屋行政主管部... 第六十一条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十二条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公共设施造成损害的,由有关单位要求赔偿,拒不赔偿的,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 第六十三条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在城镇管理工作中行政不作为或行政乱作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 第六十四条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私分,违反本... 第六十五条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对依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有权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乡人民政府所在地、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六十七条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本条例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八条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