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
第四章 绿化和污染防治管理
第二十五条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 第四章 绿化和污染防治管理 第二十五条 城镇规划区内环境绿化实行区域责任管理:
(一)城镇街道、公共绿地由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新建、改建、扩建居民区的绿化地,由建设单位或产权人负责;
(三)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由所属单位负责;
(四)居民自有房屋地界内,由居民自行负责。
(一)城镇街道、公共绿地由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新建、改建、扩建居民区的绿化地,由建设单位或产权人负责;
(三)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由所属单位负责;
(四)居民自有房屋地界内,由居民自行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