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
第四章 绿化和污染防治管理

第二十七条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 第四章 绿化和污染防治管理 第二十七条 在城镇限放区内,除春节期间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遇重大庆典活动,确需燃放烟花爆竹的,需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可在指定地点和时间燃放。
城镇单位和个人在生活、经营、生产、施工中产生的噪声其场界噪声值,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不得超标排放。
任何建筑施工单位或个人,在晚22点至次日凌晨6点,未经许可不得施工作业。
城镇规划区内禁鸣区域,机动车辆严禁鸣号。
高、中考等重大社会活动期间,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对噪声控制采取临时管控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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