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 第四章 绿化和污染防治管理 第二十九条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 第四章 绿化和污染防治管理 第二十九条 自治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环境质量、污染物排放等污染源进行监测、监控,定期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