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
第五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条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 第五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条 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实行区域责任管理:
(一)城镇主、次干道和背街小巷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居民住宅区,已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没有实行物业管理的,由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负责;
(三)公共厕所由其管理单位负责,无管理单位的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四)车站、码头、广场、宾馆、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店由单位或者经营者负责;
(六)名胜古迹、旅游景点由其管理机构负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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