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 第四章 绿化和污染防治管理 第二十八条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 第四章 绿化和污染防治管理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生物制品单位、工业企业所产生的污水、污物及废弃物,应当按照行业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直接排放、填埋。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