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
第四章 绿化和污染防治管理
第二十六条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 第四章 绿化和污染防治管理 第二十六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城镇园林绿地或修剪、移植、损坏城镇花草树木。因建设需要修剪、移植、砍伐城镇树木和临时占用城镇园林绿地,应当报自治县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城镇区域内的古树名木,不分权属,由自治县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档,设立标志,加强管理和保护,严禁毁损、砍伐和擅自修剪、移植。
城镇区域内的古树名木,不分权属,由自治县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档,设立标志,加强管理和保护,严禁毁损、砍伐和擅自修剪、移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