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
第四章 绿化和污染防治管理

第二十四条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 第四章 绿化和污染防治管理 第二十四条 在城镇规划区内,新建城区绿化用地面积不低于建设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旧城改建区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城镇道路的绿化覆盖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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