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政设施管理
第二十二条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政设施管理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挖掘或者占用城镇主次干道、广场、河堤、步行街、巷道、停车场、体育馆等公共用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确需挖掘或者临时占用的,必须按规定程序报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涉及城市主次干道的,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设施应当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挖掘城市道路设施应当缴纳挖掘修复费,费用的收取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上缴财政,专款专用。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设施应当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挖掘城市道路设施应当缴纳挖掘修复费,费用的收取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上缴财政,专款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