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政设施管理
第二十一条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政设施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在城镇桥涵设施上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城镇桥涵设施;
(二)移动、损坏城镇桥涵设施和测量标志;
(三)进行危及城镇桥涵设施安全的作业;
(四)擅自搭建建(构)筑物;
(五)其他损坏、侵占、盗窃城镇桥涵设施的行为。
城镇桥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禁止任何危及桥梁、地通道、隧道安全的作业行为。
(一)擅自占用城镇桥涵设施;
(二)移动、损坏城镇桥涵设施和测量标志;
(三)进行危及城镇桥涵设施安全的作业;
(四)擅自搭建建(构)筑物;
(五)其他损坏、侵占、盗窃城镇桥涵设施的行为。
城镇桥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禁止任何危及桥梁、地通道、隧道安全的作业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