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 城镇规划区的建设工程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
前款规定的各类证书不得私自买卖或者转让。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未办理用地手续或者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年内未动工修建的,所取得的证书自行失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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