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管理

第十四条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管理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不得影响相邻建筑物的供水、排水、通行、通风和采光等。相邻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相关技术标准,按重庆市规范要求执行。
工程建设应当按审查后的设计图纸及工程技术标准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变。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