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管理

第十六条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管理 第十六条 违反城镇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在限期内自行拆除。
经批准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期满时自行拆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