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管理
第十六条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管理 第十六条 违反城镇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在限期内自行拆除。
经批准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期满时自行拆除。
经批准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期满时自行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