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管理 第十八条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管理 第十八条 在城镇规划区内挖沙、取土、采石,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不得破坏生态环境和违反城镇规划。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