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管理

第十七条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管理 第十七条 按照城镇规划实施的新区开发、旧城改建需要征收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和安置。
需要征收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按协议约定或补偿决定确定的期限完成搬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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