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在城镇管理工作中行政不作为或行政乱作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影响规划实施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启动行政问责。
自治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城镇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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