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私分,违反本条规定的,由有关机关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