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公共设施造成损害的,由有关单位要求赔偿,拒不赔偿的,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