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随意挖掘或占用公共设施用地及附属设施用地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