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对井盖、箱罐、杆柱、管线等设施出现破损、移位或者丢失的,有关产权单位未及时修复、正位、补缺的,由自治县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代为修复、正位、补缺,所需费用由有关产权单位承担,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