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五项规定的,由自治县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四项、第二款规定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