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管理
第八条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管理 第八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总体规划,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按法定程序上报审批。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
县城所在地的详细规划由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其他建制镇的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按规定报批后实施。
城镇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依法制定的城镇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修改和废止。
县城所在地的详细规划由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其他建制镇的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按规定报批后实施。
城镇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依法制定的城镇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修改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