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管理 第十条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管理 第十条 城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应当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环境保护规划,经批准的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改变用途。确需变更的应当依法按程序报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