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
第五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八条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 第五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八条 在城镇规划区内设置的户外广告,应当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批准登记的地点、形式、规格设置发布,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安全防范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确保户外广告的安全。
户外商业广告位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出让的方式确定经营者或使用者。
设置户外广告、标牌、画廊、橱窗、牌匾等,内容应当真实、合法、健康,外形美观、安全,并定期维护维修或者拆除。
悬挂标语,应当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保持整洁、美观,并及时拆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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