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在城镇规划区内违法建设的建(构)筑物,由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违反规划违法建设的建(构)筑物,由镇(乡)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拆除的,由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镇(乡)人民政府提请自治县人民政府强制执行。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批准延期的除外,临时建(构)筑物期满未拆除的,由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提请自治县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批准延期的除外,临时建(构)筑物期满未拆除的,由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提请自治县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