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自治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或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
(二)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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