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或擅自改变图纸进行建设的,由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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