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城镇管理工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部门管理。
自治县国土房屋、城乡建设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城镇规划建设监督管理。
自治县市政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镇公共设施、市容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监督管理。
自治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镇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自治县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协同做好城镇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辖区城镇管理工作。
城镇规划区内的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所在地城镇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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