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应当缴纳而拒不按规定缴纳城镇生活垃圾处置费的,由自治县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并按照相关规定收取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