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
第五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四条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 第五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四条 凡在自治县城镇规划区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城镇生活垃圾处置费。城镇生活垃圾处置费按照有关规定征收、使用和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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