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
第五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三条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 第五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三条 禁止在城镇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以下活动:
(一)餐饮、食品加工等污染水体的经营活动;
(二)擅自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堆放物品、物料;
(三)种植蔬菜、饲养家禽家畜;
(四)摆摊设点等经营活动;
(五)直接排放未经处理的粪便、污水,倾倒垃圾;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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